欢迎光临“重庆国信侦探”网站!
销售部电话:186-8071-7908
销售部电话:186-8071-7908

全国服务热线186-8071-7908

1 2
重庆国信侦探,专业调查取证,打造侦探行业标杆
产品中心
重庆出轨取证 重庆婚姻调查 重庆外遇取证 重庆小三调查

联系我们

重庆侦探
联系人:李先生
销售部电话:186-8071-7908
技术部电话:186-8071-7908
联系地址:重庆市渝北区

重庆侦探 当前位置:首页 >> 重庆侦探

重庆婚外情取证:离婚房产分割的知识点问答

离婚房产分割的知识点问答 核心内容:现实生活很复杂,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,离婚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分割房产。诉宁网婚姻法小编在本文介绍离婚房产分割的知识点问 重庆出轨取证答。  《婚姻法》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,婚前购买的房地产归购买方所有,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归夫妻双方所有,原来结婚满8年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规定已经取消。现实生活很复杂,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,离婚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分割房地产。其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大一点,但是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分割房地产。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,把经常遇到的问题归纳总结,望能给当事人一点启发。  推荐阅读: 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  一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,登记在一方名下,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,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?  答: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,贷款为其个人债务。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,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,因此,在离婚分割财产时,该房屋为个人财产、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,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,应当予以返还。  二、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,登记在一方名下,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,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?  答: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,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,在离婚分割财产时,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,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,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,应当予以返还。若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除外。  三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,登记在双方名下,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,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?  答: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,婚后转化为共同共有,原则上各半分割。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,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、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,也应一并考虑,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,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。  四、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地产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,如何让分割?  答: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 重庆外遇调查取证,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,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,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,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。  但是,从最高人民法院的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的草案来看,最高院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角度,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,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,应酌情予以考虑合理分割。  五、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?  答: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,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。当然,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,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,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。  六、当事人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,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,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?  答:父母出资购买房屋,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,从社会常理出发,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;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,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,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,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,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。
2023-09-27 本文被阅读 118 次
上一篇:重庆市侦探公司:涉外离婚程序是怎样 下一篇:重庆侦探:上海离婚房产分割怎样认定?

猜你喜欢

重庆侦探

联系人:李先生
销售部电话:186-8071-7908
技术部电话:186-8071-7908
联系地址:重庆市渝北区

Copyright © 2022 重庆侦探    XML地图